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呂嘉發 輔佐人 林廣盛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呂嘉發 輔佐人 林廣盛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