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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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許純純 上原告與被告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