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梁茂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秀菊 及訴外人
江元泰江月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秀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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