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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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庚○○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丙○○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戊○○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丁○○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己○○
室甲○○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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