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王政漢
李銀 被告 黃照元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2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照元被訴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王政漢、王李銀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祥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