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原告 林冠言
林煥章 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淑清 原告 林孝銘
林孝昌 林麗玉 林玉華 葉林麗珠 林麗卿 共同代理人 林耀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孝誠 間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一、聲明第一項:不動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三百八十五萬四千零四十元(根據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原告請求十六分之七,價額為一千四百八十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三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金額為三百二十六萬五千元。
三、總計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八百零柒萬六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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