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法定代理人 羅遠平 上訴人即被告 楊柏軒
黃英誠 即佑笙企業社 陳明峰 即峰勝木材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國璋 間因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循理會、楊柏軒、黃英誠即佑笙企業社、陳明峰即峰勝木材行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192,000元、18萬元、315,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3,150元、2,820元、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