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鳳堅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柏生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於民國104年4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且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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