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周文禮 (即 劉桂君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明信 (即劉桂君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明和 (即劉桂君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靜芬 (即劉桂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桂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