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52號聲請人 唐德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支出訴訟費用,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影本,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94號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該案尚未終結,有歷審判決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故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亦尚無執行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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