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86號原告 楊宜瑄 被告 許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保證債務,係因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協議」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紛爭業於該契約書約定,合意由擔保人(按即被告)臺灣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前揭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8頁),而查被告戶籍係設在新竹縣湖口鄉,有戶籍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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