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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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姚素月 被告 陳信行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信行被訴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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