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原名:賴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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