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牧溪 被告 林晉緯 兼法定代理人 林豐雄
林綢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