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16號聲請人 謝清昕 律師(即 張清祿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清祿(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張清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張清祿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元,由被繼承人張清祿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清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清祿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張清祿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63524號強制執行,拍定買受在案。爰請求酌定本件張清祿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字第63524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90卷宗查核無誤,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6352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04月14日桃院晴102司執金字第63524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張清祿遺產之報酬,於法並無不合。茲審酌上開不動產變價拍賣係由法院強制執行之,以及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 )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而擔任法扶之律師,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0,400元為適當。另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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