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980號
原 告 黃信鐘 即慈祐醫院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
被 告 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仁山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980號
原 告 黃信鐘 即慈祐醫院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
被 告 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仁山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