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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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千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LSA0000000、LS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