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陳相賓 相對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