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偉宏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13日上午11時3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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