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17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
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3、
4、5、6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7、8、9、10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