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施建和 (原名 施水淵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吳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