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754號聲請人 鄭智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鼎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CH593940、CH593941、CH593942之本票原本。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金額與票面總金額不符)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