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上訴人 李錫山
弄9號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20000×47=940000)+(19500×6=117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