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魏國志 被告 李献強
黃栢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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