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大有通運有限│中興商業銀│000000000000│66,000元│91年7月30日│0000000││││公司│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