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35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紀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云婷於民國93年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104年7月16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4年8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39,93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319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3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云婷│民國104年8│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39933││月10日│月31日│19.71│││元│├──────┼──────┼───────┤││││民國104年9│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云婷│民國104年8月│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39933││10日││月計付逾期手續│││元││││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