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0號再審原告 林青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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