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敏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而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故請逕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調取被告謝敏杰之住所、個人資料(如附註),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註: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