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佑庭 被告 林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