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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