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上訴人 蘇素玉
黃義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上訴人 謝瑞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萬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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