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20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理人 蔡金 就債務人 張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1330,000元110年12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3日止2.427%111年1月23日起至111年7月23日止左列利率之2.6697%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427%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427%233,997元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止2.427%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左列利率之2.6697%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5.427%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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