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官呂惠敏訴訟代理人官秀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3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1月10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64141][0]股票1534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111681][0]股票1155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192442][1]股票15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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