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林紫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刊登之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鈺翰┌───────────────────────────┐│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02│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03│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