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黃德修 被告 黃保定
黃志銘 黃德祈 黃錦昌 黃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2,5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727.44×9,332×1/6=1,131,412│├──┼─────────────┼─────────────────┤│02│臺南市○○區○○段○○○○號│89.58×11,100×2/6=331,446│├──┼─────────────┼─────────────────┤│03│臺南市○○區○○段○○○○號│312.29×9,883×1/6=514,394│├──┼─────────────┼─────────────────┤│04│臺南市○○區○○段○○○○號│2,419.67×11,100×1/6=4,476,390│├──┼─────────────┼─────────────────┤│05│臺南市○○區○○段○○○○號│1,912.76×2,600×1/6=828,863│├──┼─────────────┼─────────────────┤││合計│7,28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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