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周麗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正義
邱耀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法官謝昀璉、法官劉致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謝昀璉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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