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黃柔楨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及繕本。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㈠、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兩造之姓名及住所)。
㈡、訴之聲明(即表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㈢、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敘明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及事件發生經過,併應陳報土地遭他人佔用之面積範圍)。
二、屏東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尤怡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