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 林永智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7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人以身體健康、照顧家人及已坦承犯行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李淑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