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債權人 林政哲 上列債權人林政哲因與債務人 盧志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政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債權人 林政哲 上列債權人林政哲因與債務人 盧志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政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