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