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7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典範美學館、 呂淑媛卓瑞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典範美學館之合夥組織商業登記資料(含合夥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