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黃以欣 被告 詹旻憲 被告所屬車行黃老闆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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