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5823號、107年度偵字第2569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總計玖點壹伍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陳宗瑩涉嫌於民國107年7月6日0時
1分為警搜索前之某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總計9.1684公克,驗餘淨重總計9.1598公克),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判決認定並非被告持有確定,惟該等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先後經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25號判決認定並非被告持有確定,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函文(送執行)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粉塊、米白色粉塊共3包,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命成分,淨重總計9.1684公克,驗餘淨重總計9.159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9月24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均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塑膠袋共3個,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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