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凱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凱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凱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繼而,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⑧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3年6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案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⑤⑥⑦⑧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於102年2月22日入監,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5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