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慶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慶讓犯 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羅慶讓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99.6.10│本院99年度│99.10.13│臺灣高等法│100.1.23│編號2、3曾│││害防制│刑8月││審訴字第││院高雄分院││定應執行有│││條例│││3042號││99年度上訴││期徒刑8月││││││││字第2116││││││││││號│││├─┼───┼───┼────┼─────┼────┼─────┼────┤││2│竊盜│有期徒│99.11.18│本院100年│100.5.20│本院100年│100.5.20│││││刑5月││度簡字第││度簡字第││││││,如易││2584、2585││2584、2585││││││科罰金││號││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99.12.13│本院100年│100.5.20│本院100年│100.6.13│││││刑5月││度簡字第││度簡字第││││││,如易││2584、2585││2584、2585││││││科罰金││號││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