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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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98號上訴人即原告西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威成 人上訴人即原告東王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訴人即原告 陳于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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