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永澤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然遍查原告所提書狀內容未見附表,請陳明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之不動產是否即為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被告蘇永澤、 楊馥榕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