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8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39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毓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毒偵字第5878號、第6132號、108年度偵字第33700號、109年度偵字第909號、第1107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毓豪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被告目前已能經由他人協助而到庭,並可自由表達,故原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應撤銷原停止審判之裁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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