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業程具保人林岳億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89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文林岳憶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000元,經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偵字卷第79頁至第85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被告亦未能遵期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偵查筆錄及本院送達回證、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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