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昕韋

更多裁判書